考勤規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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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勤規則包含補卡規則和加班規則,設定後,可在建立考勤組的關聯考勤核算規則時套用。
系統允許管理員可設置每位員工每月可補卡的次數。
操作步驟: [考勤管理]>[考勤設置]>[考勤規則]>[補卡規則]>[新增補卡規則]
管理員能根據工作日、休息日以及節日三種模式設置相應的加班補償方式。
(詳細規則設定請閱参巧 - 3.2 加班規則設定說明)
操作步驟: ①[考勤管理]>[考勤設置]>[考勤規則]>[加班規則]>[新增加班規則] ② 在新增加班規則頁面,填寫加班規則名稱,設置工作日、休息日、法定假日的加班補償方式、會計規則、加班時間限制和加班規則設置說明。 註: 如加班申請需要審批,會依照申請時間進行計算,不能設定 "加班時間限制"。 ③ 設定加班最少時長、加班時長計算單位,點選 「保存」 。
管理員可以對工作日、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分別設定加班規則,系統將根據設定核算出最終的加班時長。
補償方式
說明
不計補償
加班不計任何補償, 僅作為記錄顯示和時長統計
加班調休
加班按比例折算為調休時長,例如按1:0.5計為調休時長,則加班1小時,折算半小時的調休時長,以此類推,加班2小時,則有1小時的調休時長
加班工資
加班折算為工資,可以固定金額或工資一定比例補償
加班工資或加班調休(員工選擇)
員工發動審批時自己選擇補償方式,可以選擇加班工資或加班調休
請注意: ①加班工資:需在[薪酬管理]>[薪酬設置]>[薪酬規則]>[考勤假期計薪規則]> 編輯 > 加班計算規則中設置。 ②加班調休:需在[假期管理]>[假期規則]對調休進行[假期額度發放]規則設置。
無須審批:員工無須提交加班審批,系統依員工的打卡時間,結合班次及加班時間限制,自動核算加班時長。 例如:正常班次為18:00下班,員工打卡時間為22:00,則系統自動核算加班時長為4小時。
需要審核:員工需提交加班審批,系統依核准單核算加班時長。 例如:提交的加班審批單中加班時間為 18:00-22:00,加班時長為4小時,則系統將以審批單填寫的時長為準,將加班時間算為4小時。
①工作日加班時間限制 支援設定最晚加班時間、不計加班時段(最後一次下班的休息時間)。 例如:平日班次上下班時間為09:00-18:00;設定下午下班後的休息時間為60分鐘;最晚加班時長為23:00。
則對應的計算加班的時段如下:
②休息日/法定假日加班時間限制 支援設定最晚加班時間、不計加班時段。 例如:員工加班打卡有效時段為00:00-23:59;設定不計加班時段為12:00-13:00和18:00-19:00,最晚加班時間為23:00。
則對應的計算加班的時段如下:
員工加班達到加班最少時長才能算加班,否則加班時長記為0。 例如:最少加班時長設定為1小時,員工只加班了40分鐘,未達到最少加班時長,則不能算加班,加班時長為0。
加班時長以最小加班單位計算,不足的將不計入加班時長。 例如:加班單位設定為按小時加班,員工加班4.5小時,系統將扣除少於1小時的部分,核算加班時長為4小時。